2026 年 8 月 31 日起的 DTV 規定

自 2026 年 8 月 31 日起,每份 DTV 申請都要多附兩份文件:申請國的永久居留證明,以及國籍國或永久居留國核發的良民證(無犯罪紀錄證明)。泰國各使領館於 2026 年 8 月 28 日公告此變更;8 月 31 日前已提交並付費的申請仍依舊清單審查。其他一切——護照、照片、500,000 泰銖、目的證明——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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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了什麼,逐項說明

要求2026 年 8 月 31 日前2026 年 8 月 31 日起
可以在哪裡申請任何接受你的泰國使領館;許多要求居留許可或人在當地的證明只能在你擁有國籍或永久居留權的國家——需附永久居留證明
所在地證明顯示目前所在地的文件(租約、水電帳單、入境章)改為永久居留證明
犯罪紀錄不在清單上國籍國或永久居留國的良民證(倫敦:核發 6 個月內;洛杉磯:FBI 證明 3 個月內)
護照、照片、500,000 泰銖、目的需要不變
規費、效期、每次 180 天相當於 10,000 泰銖 · 5 年 · 180 天不變

公告(莫斯科與大阪,皆為 2026 年 8 月 28 日)說明自 2026 年 8 月 31 日泰國時間 0 時生效,在此之前透過 e-Visa 系統提交的申請依原要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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